2006年4月1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一首55字的词价值多少
王鑫 陈知

  只有55个字的一首诗词,按常规发表稿酬可能只有近百元,但若被企业用于宣传,其价值是否还为原有价值?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这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法院判决,被告贵州心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心意公司)赔偿原告熊运华经济损失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2011元,并立即停止破坏原告作品完整性的行为。
    原告认为判决赔偿数额太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案情回放
    拒付报酬引发纠纷
  熊运华现家住四川省成都市。据他介绍,1997年4月,他应心意公司董事长何某的邀请参观该公司。参观中,何某请其为该公司生产的药贴题词,其即兴创作了诗词《鹧鸪天·心意》,内容为:“天地人和成自然,阴阳五行运其间。穴位经络通心海,内病外治又何难。夜郎国,奇方传,一片体贴健康还。心意一份真情至,神州大地春满园”,并写在纸上当场赠送给了何某。
    之后,心意公司未经其许可就开始使用这首作品,将其用于公司产品的外包装及宣传材料上,而且还将词中的“夜郎国,奇方传”擅自改为“夜郎国,苗方传”。
    熊运华认为心意公司侵犯了其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他说,依据中国企业家信息网的相关介绍可计算出,心意公司在2002年8月至2004年8月两年期间获取的利润为4613万余元,在该利润中因使用讼争作品产生的广告作用增加的非法所得至少应在10%以上即应为461万余元。据此,他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0万元。
    法院认定,熊运华享有讼争作品的著作权。相关事实证明,熊运华与心意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关系,因此,心意公司并未侵犯熊运华的发表权、发行权。至于熊运华的署名权,因心意公司是商业使用,这种商业宣传及产品包装上的使用特性不适合署名,故心意公司也未侵犯其署名权。心意公司使用熊运华作品未支付报酬,侵犯了熊运华享有的获得报酬权。心意公司将“夜郎国,奇方传”改为“夜郎国,苗方传”,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明显降低,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完整权。
    
  庭审焦点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讼争作品在药品营销中究竟起到多大作用?在心意公司利润中能占多少比例或份额?这一问题若无法得到最终认定,可以说就很难确定科学合理的赔偿金额。
    原告方提出,根据有关资料,在2002年8月至2004年8月间,心意公司获取的利润应为4613万余元,而讼争作品在销售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销作用,产生的广告作用使心意公司增加的非法所得至少在利润中占到10%以上即应为461万余元,故其提出150万元的赔偿并不过分。
    可依据工商局存档损益表证明,心意公司每年利润均为550万余元。
    毋庸置疑,企业的营销宣传在产品的推销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有不少企业为此不惜投下重金。但依照法律规定,这一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方来完成,但事实证明原告很难举证证明。
    据法官介绍,在案件审理中,他们专门咨询了此方面的专家和学者。专家说,当前我国并没有这方面的详细、具体的规定,讼争作品在企业宣传经营中起多大作用,目前很难给出一个具体、恰当的衡量标准。
    因此,法院只有依照著作权的规定,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地域范围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
    
  企业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就在此案宣判前不久,成都中院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被告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因把原告著作权人的书法作品“金盆地”三字用作商业宣传构成侵权,被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8129元。原、被告双方不服判决,均提出了上诉。
    这两起著作权纠纷案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两案都起源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末,都是经营企业在变更企业名称前进行精心策划,都是利用讼争作品对企业产品进行广泛的推销宣传,两公司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企业利润可观丰厚;
    从查明的事实看出,两公司都主动邀请他人创作作品来策划宣传,都是因稿酬问题产生纠纷,都不承认原告是作品著作权人,也都是在事实面前很无奈地推脱相关责任而无法推卸。
    从两案的案情不难看出,若两个公司最终经营不成功,这两起纠纷案可能不会发生。
    因此可以说,两被告公司在经营策划之初,没能高瞻远瞩,树立起应有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其被判决承担高额赔偿费用的根本原因。
    这两起案件也再次证明,著作权的内容十分丰富,使用作品一定要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否则将可能会遭受巨大的损失。在经济、法律意识都比较强的今天,相关企业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